《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实施与监督、二级学院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即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即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推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分别加盖公章,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学院核查,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将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公示期间,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评议小组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批各二级学院公示结束后,认定工作组将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负责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相关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认定工作开始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认定工作开始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十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 完善动态管理。学校开展调查研究,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采用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一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学生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