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
宣传选树活动先进典型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讲好退役军人和双拥故事,加大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力度,激发退役军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自觉和社会各界爱国拥军热情,以榜样力量引领全社会见贤思齐、崇德向善,持续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深化双拥共建的浓厚氛围,推动全省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云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先进典型学习宣传选树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选树活动,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主办,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评选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次选树“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各10名。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时代赋能。突出政治性、先进性、典型性、
代表性,紧扣新时代要求,彰显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特色;
(二)公开公正,民主择优。坚持公开标准、公平程序、公
正评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绩导向,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和贡献度,突出
事迹真实感人、可学可敬,赢得群众广泛认可;
(四)面向基层,全域覆盖。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各领
域,重点挖掘基层一线默默奉献的先进典型。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云南省“最美退役军人”推荐对象和条件:
(一)推荐对象。1.获得州 (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
退役军人;2.投身“三大经济”、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生态文明、民族团结、强边固防、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等领域,在平凡岗位作出不平凡业绩的退役军人;3.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重大专项任务中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4.优秀“兵支书”“兵教师”、军创企业家、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特色群体代表。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候选人从云南省“最美退役军人”中择优推荐。
(二)推荐条件。1.政治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过硬;2.本色鲜明。传承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3.实绩突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取得显著成绩,成为行业标杆或群众榜样,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主动参与公益事业和集体事务;4.群众公认。在本领域或区域具有较高声誉和良好影响力,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云南省“最美拥军人物”推荐对象和条件:
(一)推荐对象。1.获得州 (市)级及以上表彰的爱国拥军
先进个人;2.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主动参
与强边固防的人员;3.热心拥军事业的企业家、社会组织负责
人和社会爱心人士;4.在支援部队备战打仗、协调解决军人子
女教育、家属就业安置、父母养老等“三后”问题中表现突出的人员;5.支持配偶驻守艰苦边远地区、边防哨所或执行抢险救灾、维和护航、战备训练等重大任务事迹感人的军嫂、军属。全国“最美拥军人物”候选人从云南省“最美拥军人物”中择优推荐。
(二)推荐条件。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2.拥军务实。秉持强烈的爱国拥军情怀,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新时代军政军民团结,主动为部队、军人军属及优抚对象办好事、办实事;3.事迹突出。在国防教育宣传、红色基因传承、拥军优属政策落实、支持军队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事迹生动鲜活、具有较强感染力;4.口碑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高尚,群众认可度高,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一)已获得国家级同类或相关表彰奖励的;
(二)上一年度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同类表彰奖励,且事迹无
新的重大突破和突出贡献的;
(三)不符合当年度评选通知明确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的;
(四)曾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或存在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事迹材料经核查存在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七)经评选工作机构综合研判,认为不适宜作为先进典型
公开宣传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广泛动员部署。每年评选工作启动前,主办单位联合印发评选通知,明确年度评选主题、推荐范围、条件标准、材料要求及时间节点,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发布,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第八条 组织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省直各单位、各州 (市)党委宣传部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驻滇部队独立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要求开展遴选推荐,州 (市)每类可推荐1—3名人选, 省直各单位每类可推荐1名人选 (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 (二)社会推荐。畅通社会推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实名推荐先进典型线索。各推荐单位要深入基层一线挖掘线索,确保把实绩突出、事迹感人、群众公认的典型推选出来。
第九条 逐级审核把关。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好中选优的推荐机制:(一)资格初审。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核实基本信息; (二)部门联审。拟推荐对象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法院、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会征信等部门意见;其他对象须征求所在党组织及公安部门意见,查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三)政治把关。地方党委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推荐对象开展资格复审和政治把关,形成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评选工作机构。
第十条 省级复审初评。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通过集体研究,按1∶2比例确定初选名单;组建由相关单位代表、媒体专家组成的初评小组, 对初选名单进行投票评选,按1∶1.5比例产生候选对象入围名单。
第十一条 部门联合会审。主办单位召开联合会审会议,对候选对象入围名单进行充分酝酿、综合评审,按1∶1比例拟定候选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确定。将候选对象建议名单提交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形成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监督。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官微等平台对公示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公示期间接到实名反映问题的,由推荐单位会同相关部门逐一核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存在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形的,取消其候选资格,空缺名额可按评审排名依次递补并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 集中发布宣传。公示无异议后,主办单位联合公布“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名单,适时举行发布仪式,邀请军地领导和先进典型代表出席;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报道,扩大典型影响力。
第四章 学习宣传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强化宣传阐释。整合各级媒体资源,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宣传片、推出融媒体产品等方式,立体化、全方位宣传先进典型事迹;结合“老兵永远跟党走”、“退役军人展风采·红色文化进校园”等活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礼遇关怀。建立先进典型礼遇关怀机制,定期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在重要节日、重大节点组织走访慰问;邀请出席国家、省及地方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对存在实际困难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重点帮扶,切实让先进典型得荣誉、享关爱、受尊重。
第十七条 深化学习实践。组织先进典型开展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六进”宣讲活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故事会等形式分享奋斗经历;打造 “最美退役军人”和“最美拥军人物”工作室等品牌载体,推动先进典型精神落地生根。
第十八条 健全长效管理。建立先进典型动态管理档案,实行推荐单位负责制,负责先进典型的后续培养、跟踪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定期开展回访评估,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 现实表现。
第十九条 称号撤销机制。先进典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称号的书面建议,经主办单位核实后,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事迹材料后续被查实存在严重造假的;(三)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先进典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退役发 〔2023〕8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